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一)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12號號(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2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9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竟遲至97年9月30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