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號抗告人丙○○
6號6抗告人戊○
6號6抗告人丁○○
6號6抗告人己○○
6號6抗告人乙○○
6號6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所為97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查本件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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