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訴人協建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新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張世展法官胡景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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