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小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小字第29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百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智勇
訴訟代理人  吳靜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訴外人 黃昆雄 之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強
制執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受理,並於101年11月28日核發
訴外人黃昆雄於被告處之薪資債權移轉命令,被告收受該移
轉命令後未提起異議,亦未依該移轉命令支付原告金錢,原
告已因該移轉命令取得對被告之債權,爰依移轉命令債權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103年1月起至103年12月止,被告
依該移轉命令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新台幣(下同)480元。
二、被告抗辯:訴外人黃昆雄確實於被告公司任職,每月之薪資
24,000元,訴外人黃昆雄尚有積欠其他銀行之金錢,被告共
收受鈞院六張移轉命令,不知如何比例支付,對原告之請求
無意見等語。
三、法院判斷:
按移轉命令係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移轉給債權
人,移轉命令生效後,債務人喪失債權人之地位,債務人為
扣押債權之受讓人,得以債權人之地位直接向第三人求償。
本件被告收受之移轉命令有如附表所示共有六家債權人,原
告依附表所示其債權額為27,136元,應分配比例為5/1000,
而黃昆雄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為24,000元,為原告所不爭執
,故依移轉命令可扣押移轉之金額為每月8,000元,原告每
月應分配之比例金額為40元,則原告請求自103年1月起至
103年12月止,共計12月,合計為480元,被告對此金額亦
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應可採信。
四、綜上,原告依移轉命令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103年
1月起至103年12月止,應給付之金額合計480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承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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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號│債權人│移轉命令日期│債權金額│應分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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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執102060號│萬泰商業銀行│101年11月28日│27,936元│5/1000│
│102年司執15580號│(凱基商銀)│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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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執14722號│臺灣土地銀行│101年1月10日│0000000元│9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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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執139167號│大眾商銀│101年10月9日│215,396元│37/1000│
│102年司執136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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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司執155216號│臺北富邦商銀│102年11月14日│145,266元│25/1000│
│102年司執448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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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司執162287號│渣打商銀│102年11月26日│145,266元│2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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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司執166589號│臺灣永旺財務│102年12月9日│6832元│1/1000│
││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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