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林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馬展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
柒佰玖拾捌元(計算式:坐落高雄市路○區○○路○○○號房屋課
稅現值二分之一1,202,250元+93,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