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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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六年度港簡字第九八號代
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內所載該案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部分。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相對人 黃健雄 之債權人,欲瞭解案件情
形,實有閱卷必要,爰聲請准許閱覽前開卷宗,若為保障兩
造當事人個資,可限制閱覽、影印該案判決及確定證明部分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
字第3785號債權憑證為證,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就前開事
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
爰准許其聲請閱覽、影印之該案判決及確定證明部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家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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