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蔡東 昌
蔡吳政
蔡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蔡東和應將坐落雲林縣
○○鎮○街段○○○○○○○號土地及同段942建號建物,於101
年1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相對
人蔡東和應將坐落雲林縣○○鎮○街段○○○○○○○○○○○○○○○
○號土地,於100年6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相對人蔡吳政應將前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等語
。惟依聲請人調解聲明觀之,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