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東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東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給與勞工退休金之規定,科罰金貳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給與勞工退休金之規定,科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1樓「東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東何公司)之負責人,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乙○○自民國79年10月1日即受僱於該公司工作,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5時30分止,中午休息1小時,並依實際需要加班,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嗣於94年4月30日,東何公司以乙○○已年滿60歲為由強制其退休,甲○○明知乙○○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竟未依基本工資新臺幣(下同)15,840元計算給與退休金,而以月平均工資7,564元為計算基準核發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之規定核發乙○○退休金。
二、被告甲○○固坦承其為東何公司之負責人及僱佣乙○○為東何公司員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犯行,辯稱:乙○○的工作性質是按件計酬,7,564元是她離職前半年的平均薪資云云。然查: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準此,則按件計酬之勞工,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有最高行政法院83年度判字第801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勞工乙○○自79年10月
1日即受僱於東何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1樓,其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5時30分止,中午休息1小時,並依實際需要加班,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及上下班均須打卡紀錄工作時數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所自承,核與乙○○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乙○○之出勤卡、薪資條、89至94年之年度薪資表及臺北縣政府94年7月5日北府勞資字第0940494791號函附之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臺北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東何公司,負責人:甲○○)影本等件附卷可稽。且依上揭規定,被告與勞工間所訂定之勞動契約,原本即應受勞動基準法各項規範之拘束而不得有例外排除適用之餘地,而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復為該法第1條開宗明義所規定,簡言之,凡屬勞動基準法適用之行業,雇主與勞工間所定之勞動條件,只許等同或高於勞動基準法之規範,而不得比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條件低下。是本件勞工乙○○之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應以基本工資計算給與退休金。綜上,足認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圖卸飾詞,殊無可採,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論處。又東何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甲○○因執行職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給與勞工退休金之規定,是依勞動基準法第81條第1項之規定,應就東何公司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科以罰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對勞工權益之損害程度、迄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對被告甲○○所宣告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78條、第8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
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
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