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肆仟柒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佰伍拾貳萬壹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