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5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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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1105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0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光進書記官林雅貞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林佳裕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0年4月21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5月24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71號、第172號、第173號、第1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2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內6月確定,上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95年6月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7月25日14時30分許許,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後,點燃吸聞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7月28日12時10分許,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發覺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林雅貞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