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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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151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秉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秉融與被上訴人 呂麗霜 等人間請求確定經界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
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