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巧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鎵玉 (原名 廖碧貞 )、 廖美玲 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廖鎵玉(原名廖碧貞)、廖
美玲間應就坐落桃園市○○段○○○○號土地、同段1844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4樓之不
動產,於94年9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廖鎵玉(原名廖碧貞)所有。核
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
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