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32號
原   告  黃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鑫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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