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93號
原 告 呂阿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