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94號
原 告 張阿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麗華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