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7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李文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
,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