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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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訴字第1257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