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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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德鑫寶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98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8年度新簡字第1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