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德鑫寶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98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8年度新簡字第1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楊宗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