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上易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易字第86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零肆佰元(見本院卷第8頁反面民事聲明上訴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