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認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8年度親字第18號請求認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