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8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之出入境證明書(請持本件裁定至請持本件裁定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專勤大隊申請)。
(三)若相對人已入境並已失蹤,請提出相對人之失蹤人口報案證明(請持本件裁定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專勤大隊申請,地址:花蓮市○○路○○號)。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