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8年8月22日送達(98年8月12日寄存,十日後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