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及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許龍崑附表:
一、提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謄本,並檢附繳稅證明。
二、提出每月繳納房屋貸款之證明,並說明係哪一棟房屋之貸款,是否為自用住宅?
三、提出薪資證明。
四、說明債務協商時,最大債權銀行要求每月清償之金額。
五、提出扶養官鴻裕之證明,並說明其生母倪慧齡有無工作?是否有分擔扶養費用?
六、提出水電費證明。
七、雜支3000元部份,請分項列細目,並提出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