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告高雄縣岡山鎮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