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勞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上訴人 李岳訓
李宛真 李冠良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秀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
蔡宜真 律師被上訴人 楊鐘霖 即霖鋼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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