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58號上訴人 楊錦榮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上訴人 惠琮 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楊郭祈上1人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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