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益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益因搶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7月22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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