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570號上訴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郭鐙之 律師 王瑩婷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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