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詹月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或滯納金之計算方││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式│├──┼────────────┼───────────┼───────────┼───────────┤│001│19,036元│94年4月21日│17.99%│自民國9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所示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欄所示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119,269元│94年11月2日│18.98%│自民國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欄所示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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