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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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422號上訴人 陳志棟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
張毓桓 律師 陳惠生 律師 吳姝叡 律師被上訴人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被上訴人 黃旭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
1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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