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暐智 選任辯護人 李振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暐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暐智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而羈押期間則將於103年3月10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業於103年1月28日裁定准被告於出具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被告覓保無著(見本院卷第103頁),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3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許辰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