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213號上訴人東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毅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
陳義文 律師被上訴人德盛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前森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複代理人 黃振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