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進發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啟華 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誠泰商業銀
行)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住同上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清償成數45%」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償成數41.49%」。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件所示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次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鍾錦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