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44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0月6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936348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正江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26日上午10時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與民權路口。
(三)行為:被移送人王正江酒後因細故而與被害人 黃志森 引發
肢體衝突,遂於上開行為時、地以徒手方式加暴行於被害
人黃志森(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王正江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即被害人黃志森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及被害人傷勢照片。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
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以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