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宜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宇威
被 告 楊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前於民國94年4月11日向原告申請
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並簽訂信用貸款契約,依約定被告
得於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
每月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金額,如未依約繳款,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又依銀行法第47條之
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
不得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5。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
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依上開契約之約
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
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雖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自認,
惟因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舉證如前,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