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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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6號

原告 郭宥妍 (原名: 郭玫纖

被告 李振煌

李周甘杏

何蘇

王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2130號強制執行事件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列被告 何蘇對 、李周甘杏、王金柱之債權應予剔除等語。查原告於系爭分配表中之分配額原為新臺幣(下同)415,956元,若依原告聲明剔除上開被告於系爭分配表所列債權後,原告分配額則變更為2,843,741元,有系爭分配表及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製作之分配表各1份在卷可參,即依原告主張變更後,原告可得增加之分配額為2,427,785元【計算式:2,843,741元-415,956元=2,427,785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7,7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昕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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