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49號

聲請人 侯瑞明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系爭土地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2,359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20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 侯弗侯得侯扲 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倘被告侯弗、侯得、侯扲已死亡時,請提出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前往閱卷後,補正共有人全體年籍資料(共有人與起訴狀記載不同、共有人住址亦有變動),並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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