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陳**、陳**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被繼承人之姓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陳**、陳**、陳**之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難認原告起訴業已具備法定必備之程式。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依上開說明,原告以訴外人 陳翰諹 (下逕稱其名)積欠其債務,卻怠於訴請分割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保全其債權而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陳翰諹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本件被繼承人其餘繼承人就繼承之遺產,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起訴時被告陳翰諹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陳翰諹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翰諹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5,749,213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總價額22,996,853元×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4=5,749,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8,775元;(二)陳報本件被繼承人陳**之姓名,並提出其自出生至死亡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再據此補正被告陳**、陳**、陳**等之姓名、住居所及訴之聲明,併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倘上開各項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書記官翁其良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陳**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總面積:
129.45㎡
公同共有3分之1
與編號10合併計算
2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總面積:
2,201.90㎡
公同共有23740分之288
與編號12合併計算
3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總面積:
193.55㎡
公同共有23740分之288
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100元估算約87,112元(計算式:37,100元×193.55×23740分之288=87,112元)。
87,112元
4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總面積:
3.27㎡
公同共有23740分之288
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100元估算約1,472元(計算式:37,100元×3.27×23740分之288=1,472元)。
1,472元
5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總面積:
24.48㎡
公同共有4分之1
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300元估算約240,516元(計算式:39,300元×24.48×4分之1=240,516元)。
240,516元
6
基隆市○路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總面積:
38.18㎡
公同共有4分之1
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300元估算約375,118元(計算式:39,300元×38.18×4分之1=375,118元)。
375,119元
7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總面積:
15.34㎡
公同共有4分之1
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300元估算約375,118元(計算式:39,300元×15.34×4分之1=150,716元)。
150,716元
8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總面積:
84.94㎡
公同共有4分之1
與編號11合併計算
9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總面積:
3.42㎡
公同共有4分之1
與編號11合併計算
10
基隆市○○區○○段00○號房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總面積:
88.74㎡
公同共有1分之1
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屋屋齡相同之同路40號之建物及坐落土地109年5月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坪14.37萬元(總價4,00,000元,總面積14.37坪)。復依建物權狀所示,建物總面積為88.74平方公尺,房地價額為3,857,461元(計算式:14.37萬元×0.3025×88.74平方公尺≒3,857,461元)。
3,857,461元(包含編號1土地)
11
基隆市○○區○○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0號)
總面積:
76.48㎡
公同共有1分之1
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屋屋齡相同之同路207之1號之建物及坐落土地114年6月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坪18.52萬元(總價3,900,000元,總面積21.06坪)。復依建物權狀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6.48平方公尺,房地價額為4,284,639元(計算式:18.52萬元×0.3025×76.48平方公尺≒4,284,639元)。
4,284,639元(包含編號8、9土地)
12
基隆市○○區○○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
總面積:
77.90㎡
公同共有1分1
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屋屋齡、樓層相同之同路138號之建物及坐落土地114年4月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坪59.41萬元(總價14,000,000元,總面積23.56坪)。復依建物權狀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7.9平方公尺,房地價額為13,999,818元(計算式:59.41萬元×0.3025×77.9平方公尺≒13,999,818元)。
13,999,818元(包含編號2土地)
總額
22,996,853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陳**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陳翰諹
1/4
2
陳**
1/4
3
陳**
1/4
4
陳**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