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385號原告 林芮宇 被告 林惠珠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馮玉玲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385號原告 林芮宇 被告 林惠珠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