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范誠榮 即收養人聲請人 吳家駿 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吳芙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並經公證之下列文件:
1、大陸地區收養登記證。
2、被收養人吳家駿及被收養人生父之戶籍資料(如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3、被收養人吳家駿生父出具之出養吳家駿之同意書。
4、被收養人吳家駿監護權歸屬之證明文件(如被收養人生父及被收養人生母吳芙蓉離婚協議)。
5、如無法提出被收養人監護權歸屬於生母吳芙蓉之證明,則需提出有被收養人生父簽立之收養契約書及收養認可聲請狀。
㈡、收養人無子女之證明文件。
㈢、被收養人生母吳芙蓉居留證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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