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 林錦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邵炎輝 │第一商業銀行 關西 │100年4月20日│5,800元│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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