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盧廷情 即收養人號聲請人 黎光龍 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陳香沉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狀上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本件收養符合越南收養法規之證明文件。
㈢、越南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㈣、前開收養文件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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