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東漢 訴訟代理人 何文科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力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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