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邱靜琪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章宏萱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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