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原   告 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燦
       容承盛
被   告 板橋我家第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維哲
訴訟代理人  劉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22日下午2時3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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