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416號
原 告 王文珍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
翁慶富
被 告 王陳春妹
王仁志
王國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8日下午3時4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