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58號
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51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
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