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對相對人乙○○所發如附
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6年8月2日將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
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寄至相
對人戶籍地址之通知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遭退件,無法
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債權
讓與通知函及退件信封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請於3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報
證明送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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