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涂凱薇 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8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5日函、聲請人110年7月15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扣除於調解程序,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對聲請人無債權,總計5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請說明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之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五、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如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等),並提出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08年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九、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9年11月至110年7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袋等足以證明薪資金額之資料,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為多少?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十、聲請人主張有重大傷病,請就此提出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陳報對聲請人無債權,請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