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鈺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